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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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自我評鑑實行辦法 |
一、依據本校內部評鑑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系自我評鑑實行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系每二年實行自我評鑑一次。自我評鑑內容包括教學、研究、 服務、輔導、系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項目 、 ,評鑑工作由系評鑑委 員會執行。 三、系評鑑委員會於實施評鑑工作前一個月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 (兼召集人),另由系主任提名校內外相關人士五至十人,送請 院長參考,由院長聘請之。系評鑑委員會對本系內部實施評鑑, 評鑑結果送院評鑑委員會審議。 四、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