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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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師擔任各類代表和委員遴選與遞補原則 |
一、為規範本系教師擔任校、院會議代表及本系各委員會委員之遴選與遞補,訂定本原則。 二、為保障每位教師參與服務工作之機會,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末舉辦投票工作,遴選校、院會議代表 及本系各委員會委員,除系主任外,每位教師以擔任 3 項服務工作為上限。 三、各類代表與委員在任期中出缺,依上述校、院會議代表及本系各委員會委員投票結果之得票數高 低次序,遞補至最低規定員額為止。 四、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不得擔任各類代表與委員,當其返 系服務時,仍具資格遞補各類代表與委員。 五、本原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六、本原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