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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空間管理辦法 |
91.08.27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資源分配委員會通過 |
一、 為使本系空間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並符合支援教學優先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系空間依其性質分為:(一)教學及行政空間,包含教室及系辦公室等,(二)公有空間,包含教學實驗室、公共教學實驗室等,(三)個人空間,包含教師研究室、個人實驗室及研究生室等,(四) 其他公共空間,凡不屬以上定義者,例如走廊、中庭等區域。教室為教學上課之處所。系辦公室為執行系務之空間,含主任室、辦公室、大小會議室、教師休息室、階梯教室、創意教學教室、大演講廳及儲藏空間等。教學實驗室為實驗課程及電腦教學之空間。公共教學實驗室為放置可共同使用之儀器或進行大型實驗使用。教師研究室為提供本系教師教學及研究發展之用。個人實驗室為提供本系專任教師進行學術研究或兼具教學之用。研究生室為提供本系研究生研習之空間為原則。 三、 教學及行政空間及其他公共空間,由系主任統籌管理。教學實驗室含結構材料實驗室、土壤力學實驗室、瀝青材料實驗室、電腦教室及卓群大樓地下一樓工材試驗室等,由系主任委請相關教師輪流督導,任期一年,得連續委任。公共教學實驗室含卓群大樓三樓公共教學實驗室與五樓公共教學實驗室。教學實驗室及公共教學實驗室,由實驗室管理與營運委員會統籌管理。以上空間變更使用功能須經資源委員會會議通過並經系務會議認可。 四、 教師研究室分專任教師室、兼任教師室及退休教師室等三類,專任教師室每間供一位專任教師使用,於任職時配給使用,離職後須歸還本系。兼任教師室及退休教師室由系主任統籌安排。 五、 研究生室每三年由資源委員會決議研究生之位置,每位碩士生1.5坪,博士生4.5坪。教師所屬研究生的總空間上限以同時有八位碩士生及兩位博士生計算之,若超過則依本辦法第八條處理。每一研究生於位置改變或畢業時必須交還所配桌椅及鑰匙,損壞照價賠償。 六、 專任教師因研究需求,得向資源委員會申請「個人實驗室」所需之空間,每三年審查一次為原則。 七、 個人實驗室空間的計算方式如下: 每位教師可申請之個人實驗室空間 = 全系可用空間[1]總坪數*(基點數/全系基點數總和) 基點數 = 100*(A/B) + C + 100*(D/E) + F + (G + H) A = 個人管理費提撥總額 [屬性:計畫爭取] B = 個人管理費提撥最高總額 [屬性:計畫爭取] C = 指導三學年畢業碩士學生人數 [屬性:研究執行] D = 發表於國內外論文期刊點數之個人總和(會議論文每篇1論文點,國內期刊每篇2論文點,國外期刊或國外Book Chapter每篇3論文點) [屬性:研究執行] E = 發表於國內外論文期刊點數之全系總和(會議論文每篇1論文點,國內期刊每篇2論文點,國外期刊或國外Book Chapter每篇3論文點) [屬性:研究執行] F = 七年內國外或國內專書(每本5點) [屬性:教學/研究] G = 三年內授課時數(只計算超出「個人可授課最低時數」的部分,每學分3點) [屬性:教學] H = 三年內課程內容因子(實驗/實務課每門5點) [屬性:若此個人實驗室提供教學功能] 註: (1) 以上計算公式以三年期間之資料進行計算。 (2) 一位博士生以三位碩士生計算。 (3) 論文通訊住址以成大土木系發表者採計。 八、 專任教師所申請的「個人實驗室空間」或所屬的「研究生室空間」,若超第七點或第五點所規定的大小時,得提具借用空間使用規劃(表格如附件),由資源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可使用。借期以一年為原則,每年審核一次,每坪依空間位置不同每月酌收新台幣貳百元至肆百元(得依物價指數調整),實際租金由系主任決定,以支付本系維護等相關費用。所需費用由借用教師之研究計畫等經費支付,或贊助本系活動經費。歸還時,借用人應於兩週內恢復原狀。 九、 專任教師若需短期(一年以下)借/租用本系空間從事教學研究之用,得提具借用空間使用規劃(表格如附件),依據本辦法由資源委員會審核。若適用本辦法第八條,則依規定支付租金。 十、 本系應隨時保留教授研究發展室一至二間,以供訪問教授辦公或作空間調配之用。 十一、 借用學術資源者,以附件辦理。 十二、 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由資源委員會議定之。 十三、 本管理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1] 「可用空間」定義為:可用做實驗室的室內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