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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課程暨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原為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提 83.7.26 系務會議討論

83.9.24 系所會議修正通過

88.6.1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2.3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3.28 系務會議依「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重新訂定

100.06.10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30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2.25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9.30系務會議依「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通過

105.12.30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6.0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9.2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照「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暨「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課程暨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由系主任和十名委員組成,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代表各一名、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一名,以上三名委員均由系主任遴聘。其餘七名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相互票選產生,除系主任外,其中各學術分組的委員名額,至少一名,至多二名。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改選。院課程委員由系課程委員兼任,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之。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1. 規劃及審定本系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

2. 規劃相關專業課程供學生選擇。

3. 評估課程之內容、份量、銜接性與學分數是否恰當。

4. 規劃本系學生所需之通識課程。

5. 執行本系課程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6. 規劃及審定外系學生選修本系之雙主修及輔系修讀學分數及課程。

7. 專業課程校外實習與產學合作校外實習之規劃、合作機構之選定、訂定實習合作契約書、訂定合作計畫、學生實習單位分發、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評估學生校外實習成效、學生校外實習權益申訴案件協商及其他有關權益保障等事宜。

8. 執行系務會議決議或討論系主任交議之有關事項。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五、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決議。召集人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六、本會建議之事項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未及召開系務會議時,得經系主任同意後實施,並在最近期之系務會議中追認,追認不通過時該案自始無效。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本校課程委員會及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