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訂定本細則。

第三條  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工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另由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之輔導工作。

第四條  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二、  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三、  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四、 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五、 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第五條  本系導師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輔導專業知能。

第六條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條  若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一、 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二、 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緊急傷病就醫處理流程」處理。

三、 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第八條  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為小組及組群導師制。班級各項活動,由小組及組群導師督導。

第九條  每學期每位學生至少應與小組導師單獨會談一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

第十條  導師經費依學生人數計算,每學期每導生以校方核撥金額其中70%為小組導師人事費, 30%為學生輔導活動費。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請各班及系學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五週內提出申請,經由導師會議核定各項活動之費用,並按實際支用情形核銷;其餘經費用於小組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支用。導師人事費由學務處撥入導師帳戶;學生輔導活動費撥入本系帳戶,專用於學生輔導。

第十一條  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 教師與學生聯誼活動之費用。

二、 配合系辦舉辦之活動。

三、 其他。

第十二條  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小組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費用,應於學期結束前檢據核銷。承辦業務之助教,應主動負責所有行政工作之執行。

第十三條  導師平時訪談時應填具導談紀錄表及協助填寫其他配合學校實施之表格將資料彙整後送系主任審閱,並存於系上導師輔導資料檔。

第十四條  研究生以指導教授為導師,在尚未選定指導教授前,導師分配方式比照大學部編組辦理。校方不另支導師費,但每名研究生每學期由校方另行編列學生輔導活動費。惟依規定休假研究之老師不能擔任導師,故該師指導之研究生轉以系主任為導師。

第十五條  導師於輔導學生過程中,須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系務會議中討論。

第十六條  每學期至少召開導師會議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並改進導師制實施情形。系主任及導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導師輔導工作研討會。

第十七條  本系導師之排定,以全系老師參與為原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