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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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單位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第四八九次主管會報通過 |
一、 本校兼任行政或學術主管之教師及職員因職務出缺尚未派員、公差、請假、輪休、因案停職或休職、或其他依規定奉准 保留底缺者,其職務由現職人員代理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 各職務之代理除有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外,其餘人員由各單位依各職務之職責、工作性質及行使權責之 特殊限制,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如排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分別指派數人代理。職務代理人順序表 (格式如附件一、二),各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代理人報請校長核定,其餘人員由所屬一級單位主管依權責核定後送人 事室登記。職務或代理人有異動時,請適時更新填報。 三、 職務代理人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除報經核准外,不得留待本人處理。代理人代理期間在半個月以上負責 盡責,成績優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 四、 被代理人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行將其工作及持有之案卷資料交代清楚,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其因交代不清以致 耽誤者,被代理人應自行負責。 五、 被代理人應將通訊地址、電話告知代理人,且應主動隨時與代理人保持聯繫,以維公務之正常運作。如遇有急要公務無 法處理時,應及時洽詢被代理人或向所屬單位主管反應處理,不得有延誤情事。 六、 各單位應重視所屬人員平時工作調配,並得實施職務輪調,尤其與師生權益、福利關係密切且有時效性之業務(例如: 申請學生成績單、換發健保卡、…。)各單位於平時即須指導二人以上熟練辦理該項業務,俾職務代理人熟悉被代理人 之工作。 七、 各單位須建立各項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以利業務推動,提昇服務品質。 八、 各單位對有關法令、規章及辦完之重要公文案件(影印本)等均應分門別類做好建檔及更新工作,以利經驗傳承。 九、 寒暑假期間各單位應妥適調配人力及依排表上班,並落實職務代理制度,如輪休嚴重影響公務之正常運作,單位主管得 隨時通知其停止輪休或改期實施。 十、 請各單位主管加強督導所屬同仁徹底落實職務代理制度,以利公務順利推展。 十一、 本注意事項經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