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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學術委員會組織章程

81.9.9 系、所務會議通過

81.12.31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8.6.1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0.3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2.3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2.25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組織:

由本系專任教師九名組成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及召集人,其他八名由本系專任教師互選之,除系主任外,各學術分組得各有一名保留名額但不得超過二名,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改選之。

二、工作項目:

1. 博士資格考試試務。

2. 碩士在職專班畢業審查

3. 學位口試試務。

4. 助教工作分配。

5. 獎學金甄選工作。

6. 由系務會議交辦之工作。

三、委員會建議之事項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未及召開系務會議時,得經系主任同意後實施,並在最近期之系務會議中追認,追認不通過時該案無效。

四、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執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