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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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學術委員會組織章程 |
81.9.9 系、所務會議通過 81.12.31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8.6.1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0.3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2.3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2.25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組織: 由本系專任教師九名組成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及召集人,其他八名由本系專任教師互選之,除系主任外,各學術分組得各有一名保留名額但不得超過二名,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改選之。 二、工作項目: 1. 博士資格考試試務。 2. 碩士在職專班畢業審查 3. 學位口試試務。 4. 助教工作分配。 5. 獎學金甄選工作。 6. 由系務會議交辦之工作。 三、委員會建議之事項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未及召開系務會議時,得經系主任同意後實施,並在最近期之系務會議中追認,追認不通過時該案無效。 四、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執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