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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資源分配委員會設置辦法

90.03.30系務會議通過

90.06.08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6.11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9.11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12.25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各院系(所)學術資源分配要點」第三條設置本系資源分配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會設置委員九人,各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改選,並依下列辦法產生:

一、專任教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每張選票至少圈選專任教師八名。

三、各學術分組得票數最高者為當然委員,再依得票數高低補足八名,除系主任外,其中各學術分組的委員名額至少一名,至多二名。同票數時由召集人公開抽籤決定之。

第三條 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不得決議。並得依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研擬及修訂本系學術資源分配使用相關辦法提送系務會議通過,經由工學院審核後,會研發處轉呈校長核定實施。範圍涵蓋研究室空間、圖儀費、工作負荷(教學、研究、服務之工作負擔)及其他可分配之教學及研究資源。圖儀費應依「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圖書儀器設備費分配辦法」辦理。

二、執行本系學術資源分配、調整及考核等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經由工學院審核後,會研發處轉呈 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