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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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七十九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89.12.15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3.12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及93.04.19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會議通過 105.06.0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12.24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3.0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及111.06.16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會議通過 111.12.19系務會議修正通過及112.04.13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從事學術研究與服務,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 凡本系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及審查,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系教師升等評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系教評會)審議辦理,系主任為召集人。送審人應於工學院規定收件截止日期前30天,備齊有關資料提交系主任,向系教評會提出申請。 第三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者之服務年資:升等助理教授者須任講師滿三年,升等副教授者須任助理教授滿三年,升等教授者須任副教授滿三年。如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在不違反教育部規定情形下,以個案經系教評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者,得受理其申請。 二、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在學術領域內有專門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申請升等教授者應在學術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之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三、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取得講師證書,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依校原升等辦法送審。 第四條 送審人所提研究項目(含研究著作及主持研究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性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著作。自選一篇為排序第一或唯一的通訊作者之論文於送審前五年內出版者為代表作,其具有連貫性者得合併為一代表作。參考著作為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延長年限二年。 二、已發表或出版之學術性著作列表附送。 三、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送審人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 四、送審人之研究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提出升等期間內,應於SCI或SSCI期刊發表至少五篇論文,其中至少一篇為於送審前五年內曾排名前25﹪之SCI或SSCI期刊發表之論文。 (二)最近五年內至少擔任二件產學合作、政府機關或研究機構委託或補助之研究型計畫主持人(不含共同及協同等主持人)。 助理教授於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規定升等期限屆滿之前一年內及延長續聘期間所提之升等案,不受前項申請門檻限制。 第五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日推算至該年之七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凡在國內外進修期間未在本校授課之年資,不予採計。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六條 系教評會委員辦理教師升等之審查,依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項目予以評分,其權重與評分標準如下: 一、 研究(上限40分)。 二、 教學(上限40分):由送審人填寫附件一教學評量表並檢附佐證資料,由評審委員依下列項目評分: (一) 上課(上限15分):參考最近三年教務處所辦理之教學反應調查結果,平均上課鐘點須符合本系教師授課鐘點要求,若授課鐘點數不足時,至多10分。 (二) 課程配合系所評鑑/認證、英語授課及校方規定系所發展教學政策者,得酌於加分,至多15分。 (三) 論文指導(上限10分):評分項目含指導學生人數、指導學生參加各項競賽獲獎。 (四) 各項教學獲獎榮譽(至多5分)。 三、 服務與輔導(上限20分):送審人應填寫附件二服務與輔導評量表並檢附佐證資料,由評審委員依下列項目評分: (一) 校內服務(上限14分):擔任導師、輔導學生、協助系行政工作、協助院與校行政工作、輔導社團活動、系上相關各學程課程開授配合情形、協助系(所)或對校內制度之改進有所建言、系所認證/評鑑活動、向校外爭取到經費或設備有利系發展、舉辦學術研討會或研習會。 (二) 校外服務(上限6分):參與國內外學術組織運作、參與國內外學術期刊論文編輯或審查、產學合作、協助政府機關處理學術專業相關事務。 (三) 各項服務與輔導獲獎榮譽及其他相關的特殊表現酌予加分,至多5分。 第七條 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項之加總分數須達八十分以上,且評分達八十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經院長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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