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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雙主修辦法 |
一、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修讀雙主修辦法,依「國立成功大學學則」第十五條條文、「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四條及相關條文之規定設置。 二、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雙主修之審查,由本系組成審查小組處理之。 三、他系選本系為雙主修之學生,前一學期成績排序需達全班名列前1/3。此外,須先選修「經濟學原理」6學分,且該科成績學年平均80分以上。 四、選擇本系為雙主修者,須修滿以下課程:經濟學原理(6學分)、統計學(6學分)、微積分(6學分)、個體經濟學(6學分)、總體經濟學(6學分)、公共財政學(3學分)、貨幣銀行學(3學分)、國際金融(3學分)、國際貿易(3學分)、「經濟分析工具」領域(3學分)及「應用經濟」領域(3學分)共十一科48學分,且所修科目須滿足本系各科目之先修條件。 五、以上課程若已修畢外系所開而獲本系系主任同意免再修習者,仍應選讀「加修科目」補足48學分。「加修科目」之選擇範圍為本系系定選修課程(經濟分析工具及應用經濟領域)。惟統計學、微積分可開放至外系選修。 六、學生申請本系為雙主修者,應依學校行事曆公告日期,向本系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轉請教務處核定。 七、如有未盡事宜,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則」及「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辦理。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