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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修讀輔系辦法 |
一、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修讀輔系辦法,依「國立成功大學學則」第十五條條文、「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四條及相關條文之規定設置。 二、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輔系之審查,由本系組成審查小組處理之。 三、他系學生申請本系為輔系者,前一學期成績排序需達全班名列前1/5。 四、選擇本系為輔系者,必須在本系修滿30學分。必修科目為經濟學原理(6學分)、個體經濟學(6學分)、總體經濟學(6學分)、統計學(6學分)、國際金融(3學分)、國際貿易(3學分)六科,且所修科目須滿足本系各科目之先修條件。 五、必修30學分中若已修畢外系所開且與本系所開設之課程內容相當者,得經本系系主任同意後免再修習,但應選修「加修科目」以補足30學分。惟統計學、微積分可開放至外系選修。 六、「加修科目」之選擇範圍為:公共財政學(3學分)、貨幣銀行學(3學分)及本系系定選修課程(經濟分析工具及應用經濟領域)。 七、學生申請修讀輔系,應依學校行事曆公告日期,向本系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轉請教務處核定。 八、如有未盡事宜,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則」及「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辦理。 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