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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制實施細則 |
國立成功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導師制實施細則 102.8.30 102 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訂之。 二、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訂定本細則。 三、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之工作情形與成果做為奬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另由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之輔導工作。 四、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1.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 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2.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 3.舉行導師談話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4.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 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五、導師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六、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七、若導生有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訊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1.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 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2.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急診通報系統」處理。 3.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八、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為家族導師制,由所務會議根據不同班別與年級推選導師,實施至畢業為止;若遇導師輪休或出國等特殊情況時,則由所長另行指派分配之。班級各項活動,由家族導師督導。 九、若學生未主動與導師約談,導師應主動約談導生,但學生之主動性將列入操行成績評核。 十、學生輔導活動費依學生人數計算,該經費撥入本所專用於學生輔導,並需檢據核銷。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項目為:家族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之費用,如為家族導師與學生之聚餐聯誼活動時,每次每人以250元為限。 十一、導師於輔導學生過程中,需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所務會議中討論。每學期至少召開導師會議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並改進導師制。 十二、本所導師之排定,以全所老師參與為原則。 十三、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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