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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系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專任教師評量悉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辦理,本要點僅規範本系初審評量。

三、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初審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將有關資料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院辦理複審。

四、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初審評量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決議。本系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 之討論及議決,應迴避委員不列入應出席委員人數計算。

五、教師評量應就本次接受評量期間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實際情形予以客觀審慎評量,其 所佔比例以教學(40%)、研究(40%)、輔導及服務(20%)為原則。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 開會審查時,至少須有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評分達七十分以上,或全體出席委員評核 總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為建議評量通過。

六、講師及助理教授提送近三年資料,副教授及教授提送近五年資料接受評量。提送資料應就以下 內容分項彙整: 教學:(1)授課學分(2)論文指導(3)教學年資(4)教學績效。 研究:(1)著作(2)獲國際學會頒國際性學術獎、全國性學術獎、國內外論文獎 (3)國科會研究計畫(4)學術會議講演(5)特別傑出研究績效(6)專利。 輔導及服務:(1)出席系重要會議狀況(2)擔任導師(3)輔導學生活動 (4)主辦學術研討會(5)擔任校內各種委員會委員並出席會議 (6)擔任學會或學術期刊委員 (7)主持並完成國科會以外公民營機構研究計畫 (8)其他具體服務事項。

七、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其接受評量項目所佔比 例得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另訂之。

八、初審未通過者,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受評量教師對本系初審結果不服者, 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相關法規未有規定者,得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定 之。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