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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4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4.13

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85.07.25

98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3.01

99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9.09.01

108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108.08.28

108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8.08.29

第117次院行政主管會議審議通過108.12.04

院務會議審議通過108.12.19

110學年度第3次系教評會修正通過111.02.07

110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11.02.07

110學年度第4次院教評會通過111.03.08

第134次院行政主管會議審議通過111.05.04

院務會議審議通過111.05.19

110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延會核備通過111.07.07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護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教評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如系主任由醫學院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系務會議推選之,但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系教評會委員共推之。

二、   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教授人選中推選六人為系教評會委員。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如本系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六人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系內副教授擔任委員,但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系教評會委員。

系教評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委員推選辦法由本系另訂之。

第三條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系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   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   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   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系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系教評會依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升等,由系教評會依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系教評會依本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系教評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系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系教評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 系教評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  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   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系教評會決議應予迴避。

系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系教評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系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系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系教評會決議之;系教評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系教評會委員如有擔任兩級以上之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者,系教評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