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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聘教師施行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合聘教師施行辦法 104.1.23,所務會議通過 一、為提昇成功大學醫學院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之教學與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所依教學及研究所需,得主動合聘相關領域之教師,協助教學及研究生之指導。 三、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明訂如下:(不佔本所員額職缺) 1.得參與本所所務會議、碩士班招生及其他相關重要會議。 2.不參與所經費分配,但可使用本所實驗室公用儀器。 3.積極參與本所研究生專題討論。 4.協助本所教學或服務工作,一學期以8小時為原則。 5.專案計畫教師第一年不得指導研究生,第二年須有科技部專題計畫始可指導研究生。兩年可指導一位本所研究生之碩士論文。 6.所指導本所學生之研究成果發表,該論文應明列本所名稱。 7.若未盡義務,將停止合聘關係。 四、專案計畫教師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五、本所專任老師得依教學需要向本所所務會議推薦合適教師,經所務會議同意,合聘雙方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簽請學校發聘。 六、合聘教師以一年一聘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教學需要,經合聘雙方教評會同意後,循本校教師續聘程序辦理續聘。 七、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校內單位間教師合聘辦法」之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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