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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會設置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會設委員九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若因故無 法召集或遇迴避情形時,應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改選,並 依下列辦法產生: (1)專任教師有選舉權。 (2)專任教授得有被選舉權。 (3)每張選票至少圈選教授總數二分之一。 (4)獲得票數超過總投票數之半數者當選為本會委員。 (5)第(4)項之選舉結果不足八名或超過十四名時,依得票數高低順序補足至八名或遞減為 十四名。相同得票數時,由召集人裁決之。

三、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1)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2)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3)研究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等事項。 (4)講座、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5)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五、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 得決議,應迴避委員不列入應出席委員人數計算。召集人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 席報告或說明。

六、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七、經由本會審議通過之案件,依本校相關辦法施行。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