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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系主任不信任投票辦法 |
(一)系主任於任期間,本系同仁若不認同有不信任情節依本辦法處理之。 (二)提案人應以書面提出不信任理由者,且須由本系專任教師四分之一以上之 連署向系教評會提出,提案人及連署人須為本系所專任講師以上同仁。 (三)系教評會一接到該項提案,應即由最年長委員擔任臨時召集人,召開委員 會議(系所主任應迴避),推選會議主席討論不信任投票事宜,決定召開 臨時性系、所務會議之期間,並推舉臨時系務會議召集人及主席。 (四)此臨時性系、所務會議以僅討論不信任案為原則,須教授、副教授、助理 教授、講師同仁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含)以上之決議方可通過提案。 (五)不信任投票以不記名方式行之。 (六)投票結果若過不信任提案,則系所主任應立即自動向工學院院長轉校長請 辭兼職。主席並應將會議記錄彙送工學院院長。 (七)臨時系務會議之召集人應盡速依本系系主任產生辦法進行法定程序選舉 接任之系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