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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選送職員赴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要點 |
80.01.23第二七二次主管會報訂定 |
一、 本校因業務需要及培育人才,選送編制內職員赴國內大專校院進修,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前條所稱「業務需要」係指進修系、所、科或選讀科目與現職經辦業務相關;「選送」指本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 或指派職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並由單位主管將選送進修計畫書(如附件一)及招生簡章等於報考前提系、所、 院、處、館、室、中心等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於報考前二週將前開資料及會議紀錄送達本校職員甄審委員會審議通 過後,報請校長核准。 三、 編制內職員最近二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 者,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得依第二條規定由單位主管主動選送參加下列進修: (一)公餘時間: 1.空中大學。 (二)部份時間: 1.專科以上學校選修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上述人員於入學後予以補助學分費(進修費用如無學分費時得補助學費)全額或部份補助(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以補 助三分之一為上限)。補助經費由所屬服務單位負擔百分之四十,另百分之六十由學校負擔。 (三)經教育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准之推廣教育班次,得視本校經費情況酌予補助。 同一時段進修以一項及該項未接受其他補助者為限。 前項進修之學校及地點,以嘉義、台南及高雄地區之學校為原則。 四、 選送參加部分時間進修人員,視課程實際需要,在不影響公務原則下每人每週公假進修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請公 假者需於每學期開學前檢附課程表辦理請假手續)。 選送參加本校部分時間進修者,仍須在不影響公務原則下依前項規定辦理請公假手續。進修碩士期限以四年為原則、 進修博士期限以六年為原則。 五、 選送進修人員於學期結束收到成績單通知後一個月內,檢具申請書、成績單及繳費收據送人事室辦理進修補助。不及 格科目不予補助。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繳交進修報告書。 六、 補助進修人員所需經費在本校原有預算相關科目經費項下支應。 七、 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