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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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
80.06.05 系所會議通過 84.02.24 系所會議修正通過 依研發會83.12.30 及84.03.02、85.02.07 函辦理修正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28 條規定(系所主管須具備教授資格) 85.03.22 系所會議修正通過 85.06.17 系所會議修正通過 88.03.12 系所會議修正通過 95.06.09 系所會議修正通過 96.06.15 系所會議修正通過 103.12.26 系所會議修正通過 104.05.11奉校長核備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 第二條 系主任任期屆滿前四個月或出缺時,依本辦法組成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產生系主任推薦人選。 第三條 委員會辦理投票及相關事宜。委員會由現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應選委員六名,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以無 記名投票互選產生,每張選票至少圈選六人。副教授以上委員至少四名,否則按得票數高低依序遞換至四名副教授以上委員。委員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 第四條 推薦人選之候選人除須符合大學法中擔任系所以上行政主管之資格規定外,另須具備以下兩款之一者。 一、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 二、經三位以上(含)本系專任教師向委員會推薦之副教授以上。 第五條 投票分兩階段進行,合於本辦法第四條資格者均為第一階段候選人,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方式投票,每張選票至少圈選六人。得票數多於總投票數二分之一(含)者為第二階段候選人,第二階段候選人不足三名時,按得票數高低依序補足。 第六條 無意願進入第二階段候選者應以書面向委員會表明。委員為第二階段候選人時,須辭去委員職。召集人出缺時,由委員互推之,委員出缺時,依委員會選舉結果依序遞補,惟仍應滿足副教授以上委員至少四名之規定。 第七條 第二階段候選人應在委員會安排之時間內向本系同仁說明其推動系務之理念,並提供必要之資料。 第八條 第二階段投票由本系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方式投票,每張選票至多圈選三人。委員會就得票數最多之前一至三名為本系系主任之推薦人選,報請工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九條 系主任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系主任於任期屆滿前五個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系主任獲同意續聘,報請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第十條 系主任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本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本辦法未盡事宜悉由委員會決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