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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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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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6.05 系所會議通過 84.02.24 系所會議修正通過 依研發會83.12.30 及84.03.02、85.02.07 函辦理修正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28 條規定(系所主管須具備教授資格) 85.03.22 系所會議修正通過 85.06.17 系所會議修正通過 88.03.12 系所會議修正通過 95.06.09 系所會議修正通過 96.06.15 系所會議修正通過 103.12.2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5.11奉校長核備 113.09.2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04.08奉校長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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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下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之推選,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出缺時,依本辦法組成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產生系主任推薦人選。 第三條 本系專任教師為委員會當然委員,並由系主任(或代理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委員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四個月,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 第四條 委員會應公開徵求推薦系主任候選人。系主任候選人除須符合大學法中擔任系所學術主管之資格規定外,另須具備以下三款之一: 一、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並經委員會推薦,且未曾擔任本系系主任。 二、曾擔任過本系系主任,並自薦參選。 三、經三位以上本系專任教師向委員會推薦之非本系副教授以上。 第五條 投票分兩階段進行,合於本辦法第四條資格者均為第一階段候選人,由委員會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方式投票,每張選票至少圈選六人。得票數超過總投票人數二分之一者,為第二階段候選人。 第六條 無意願進入第二階段候選人,應以書面向委員會表明放棄。 委員為第二階段候選人時,自動喪失委員職務。 召集人出缺時,由委員互推之。 第七條 第二階段候選人應在委員會安排之時間內,向本系教職員工說明其推動系務之理念,並提供必要之資料。 第八條 第二階段投票,由委員會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方式投票,每張選票至多圈選三人。委員會就得票數最多之前一至三名為本系系主任之推薦人選,報請工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九條 系主任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系主任如有續任意願應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投票時,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擔任主席。若系主任獲同意續聘,報請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第十條 系主任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本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系主任任期內如因故無法繼續任期,得由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意推薦代理系主任人選,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核定。代理系主任之任期至新系主任就任為止,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