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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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系、所務會議規則 |
一、本規則依據大學法(61.8.24 修正公佈)第二十六條暨本校組織規程 (82.6.16 校務會議通過)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系、所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本系教職員工及學生代表組成。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系教官同仁具出席身份;職員工友同仁及學生代表 具列席身分。系主任為召集人及主席。 三、本會議為土木工程學系各項法案規章之最高決策單位,討論本系、所教學、 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除同仁升等事務及教員之新聘、續聘由系教評會決定 外均需獲得本會議之認可或追認。 四、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五、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1. 校、院交議事項。 2. 系主任提案。 3. 各學術分組提案(附學術分組會議記錄)。 4. 各委員會提案。 5. 同仁二人以上之連署議案。 六、臨時動議案件需有出席人員兩人以上之附議始可成案,其決議照第四條辦 理。 七、主席對每一議案之審議,得於適當時機提請大會表決並宣佈其決議。表決方 式由主席徵求出席同仁意見採舉手或投票、多數決或半數決等方式行之。 八、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九、本會議規則,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