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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專任教師、博士級研究員及學生出席國際會議補助辦法 Grant Regulations for Attending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s for Full-Time Faculty, Postdoctoral Researchers and Students |
97年4月16日第37次推動總中心會議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本校學術研究風氣,增進本校師生與國際學術界之交流,並藉出席國際會議發表重要研究成果,以提高本校之學術地位及聲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教育部補助款。 二、本校校務基金。 三、其他政府補助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會議包括下列二類: 一、實體會議。 二、線上會議。
第四條 申請人資格與限制: 一、本校之專任教師、博士級研究員及非在職專班學生。 二、同一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使用教育部補助款(含校、院及中心之經費)申請補助案之次數,以一次為限。但新進副教授與助理教授未滿 3 年者,得申請二次。申請出席下一年度之國際會議補助者,如經核可,應列入下一年度之補助次數計算。 三、同一篇論文之發表,以補助一人為限。 四、申請本補助發表之論文,須以本校正式名稱:「國立成功大學」/「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之名義發表之。 五、出席或參與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須為國際組織,始得申請本補助。
第五條 申請程序與繳交資料如下: 一、申請人應先向政府或有關機構等校外單位提出經費補助申請,始得依本辦法提出申請。但線上會議與在臺舉辦之實體會議,不在此限。 二、申請文件應於國際會議起始日一個月前,送達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辦理審查作業。每年度之審查梯次將另行公布,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與電子檔乙份: (一)申請表乙份(見附件)。 (二)國際會議之介紹及大會議程(議程尚未公告者,應於申請表中註明,並於出國前繳交)。 (三)該國際會議主辦單位致申請人本人論文被接受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擬發表之論文全摘要或論文全文(中文以外)影本。 (五)向校外單位申請補助之證明(線上會議與在臺舉辦之實體會議免附)。 (六)學生須提供歷年在學成績單乙份(大學部須註記班上排名)。 (七)學生須檢附「指導教授推薦信」。 (八)學生參與國際會議發表論文者,須檢附英語檢定證明文件。學生所屬國籍之國家官方語言含英語者得免檢附。 (九)政府機關開立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無者免附)。 (十)其他有利於審定補助之文件。如近5年研究成果或得獎事蹟等,以不超過5頁A4為限。 除前項第三款第三目論文接受證明文件得予補件外,申請文件不齊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第六條 補助項目與標準如下: 一、實體會議(不含在臺舉辦之會議): (一)往返機票費:以國內至國際會議舉行地點最直接航程之本國籍往返機票(經濟艙)為原則,由受補助人先自行墊 購,並於回國後檢據核實報支。 (二)會議註冊費(不包括其他雜支如論文集、會員年費及餐費等)。 (三)生活費: 1. 補助費用以會議期間及交通往返期間為原則。 2. 生活費之計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為準。 二、線上會議與在臺舉辦之實體會議:僅補助會議註冊費(不包括其他雜支如論文集、會員年費及餐費等)。 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者,其補助總額上限如下: (一)學生: 1. 亞洲地區:以最高新臺幣(下同)三萬五仟元為原則。 2. 亞洲以外地區:以最高五萬五仟元為原則。 (二)專任教師及博士級研究員: 1. 亞洲地區:以最高五萬元為原則。 2. 亞洲以外地區:以最高八萬元為原則。 持有我國政府機關開立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從優補助。
第七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申請案件依程序送核,經各單位與學生之指導教授核可後送至國際處。如國際會議係由國內外政府機關、著名大學或著名研究機構主辦,且會議性質與申請人之教學及研究領域有直接重要關係者,單位主管與學生之指導教授應簽註評估意見。 二、第二階段:由國際處送交本校甄選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但得視需要,通知申請人面談。 三、第三階段:甄選委員會審查完成後,審查結果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甄選委員會由國際長及各學院教師代表一人,共十人組成之。
第八條 同時獲得校外其他單位經費補助者,應留意校外單位是否同意接受本校之配合補助,並遵守其規定。
第九條 本校專任教師於出席國際會議之際,前往或回程途中順道拜訪鄰近知名大學或學術機構,並發表公開演說或與國際事務單位進行交流者,得申請補助拜訪期間之國外旅費。 前項所稱知名大學或學術機構,係指當年度上海交通大學之世界大學學術排名前五百名以內、與本校簽訂有學術交流合作之大學、本校擬推動或正積極推動合作關係者。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須檢附訪問計畫書(含欲拜訪單位邀請函、目的、行程表、經費預算及預估效益等),並於回國後將參訪相關資料,送國際處存查。
第十條 本校專任教師擔任國際重要學術學會理監事或國際知名學術期刊編輯委員等特殊職務,須出席相關會議者,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不受第四條之限制。但一年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稱國際知名學術期刊,係指提出申請時,該期刊於ISI Web of Knowledge資料庫網站(http://apps.isiknowledge.com)所公布之該領域最新分類排名為前40%以內者。
第十一條 獲核定補助者,應於國際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依規定繳交中英文出國報告書,並檢附報告書電子檔,以供大眾知識資訊分享之用。學生獲補助出席國際會議者,須於報告書內檢附參與會議之相關照片。
第十二條 各項經費核銷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反,追繳全部補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告事項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主管會報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