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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跨國雙向研修獎助學金補助要點
Regulation for Transnational Study & Research Scholarship Grants

98年02月11日第668次主管會報通過

99年02月03日第685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9年03月03日第686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1年11月14日第736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2年10月16日第753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4年05月20日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106年04月19日第803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8年09月11日第817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12年02月22日第838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一、宗旨: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出國研修,拓展學生國際視野,促進國際學術及多元文化交流,提升學生國際競爭優勢,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及名額:

(一) 本獎助學金之經費來源如下:

  1.  校務基金自籌款;

  2.  教育部補助款;

  3.  政府其他補助款;

  4.  其他捐助捐贈收入。

(二) 本獎助學金之金額與名額,本校得依當年度預算審核做調整。

 

三、申請資格:

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含在職專班),且符合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者。修讀境外雙學位者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設有戶籍者為限。

 

四、獎助種類及限制如下:

(一) 境外雙學位:係指本校與國外學校雙方依簽訂協議書方式,協助所屬學生於符合雙方協議之畢業條件,可分別取得兩校之相同或不同學位者。獎助期間以一年為限。

(二) 交換學生:係指具交換生資格,至國外著名大學修習學分者,包含本校推薦及自行申請兩種,獎助期間至多一年為限。

(三) 短期研修:

  1.  至國外著名大學、企業或研究、學術機構進行一週以上研究或實習。

  2.   獎助期間為一週至六個月,不得分段或展延。

前項各款獎助,同一學制身分之學生,以補助一次為限。除境外雙學位外,赴外研修地點不得為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

 

五、申請人應繳資料如下:

除國外大學入學證明,得於出國前補繳外,其餘文件不齊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一份。

(二)歷年在學中文成績單一份。

(三)中、英文自傳(含學、經歷)。

(四)語言能力證明文件。

(五)主管機關開立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無者免附。

(六)其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如推薦函、具體獲獎事蹟等)。

(七)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二款者,另行檢附下列資料:

  1. 修讀計畫(包含修讀之課程與學分數)。

  2. 國外大學入學證明。

  3. 前往對方學校就讀期間之行事曆,如尚未公布者,得檢附前一學年度之行事曆,並於公布後補繳。

(八)    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者,另行檢附下列資料:

  1.  研究或實習計畫及單位介紹。

  2.  研究或實習單位同意函或相關證明

  3.  研究或實習計畫表。

 

六、前項第四款語言能力證明文件,限申請日前兩年內之取得語言檢定證明:

(一)申請第四點第一項第一、二款者:

  1.  英語能力:限托福iBT 79、雅思(IELTS)6或多益750分以上。若申請學校訂有英語能力規定,則依對方學校規定辦理。

  2.  其他語言能力:若申請學校有非英語之語言能力規定,則依對方學校規定辦理。申請學校若無任何語言能力證明規定,申請人須提出前目之英語能力證明。

(二)申請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者:

研修期間未滿一個月者,得繳交全民英檢、多益、托福、雅思之語言證明;研修期間為一個月以上者,限托福iBT 79、雅思(IELTS)6或多益750分以上。其他英語測試成績,不予採認。

 

七、申請期限:

(一)申請境外雙學位與交換學生者:秋季班於出國當年度5月31日前;春季班於出國前一年10月31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短期研修者:最遲須於研修起始日前一個月,送交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

 

八、補助金額:

(一) 申請第四點第一、二款者:

1.  一般費用

(1) 赴亞洲地區者:每人每學期補助至多新臺幣十一萬元,每學年至多新臺幣二十萬元。

(2) 赴亞洲以外地區者:每人每學期補助至多新臺幣十五萬元,每學年至多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2.  學費:以補助修讀境外雙學位者為限,至多補助研修期間學費之30%,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3.  家庭狀況:申請者具有低、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定通過後,相關補助費用得從優補助。

4.  申請者已獲減免學費,且領有國外其他單位之獎助學金者,得調整各項補助費用。

 

(二)申請第四點第三款者:

1.  赴亞洲地區者,前兩週每週補助至多新臺幣一萬四千元;自第三週起,每週補助新臺幣伍千元。

2.  赴亞洲以外地區者,前兩週每週補助至多新臺幣二萬元;自第三週起,每週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九、審查程序:

(一) 第一階段:申請案件依申請表上所列單位送核,經申請人指導教授及各單位核可後送至國際事務處。

(二) 第二階段:申請案件送本校學生跨國雙向研修獎助學金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委員會)進行審查。

(三) 甄選委員會由國際長及各學院教師代表一至五人共同組成。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四) 另甄選委員會保有調整獎助項目及名額之權利。審查後之甄選名單,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十、撥付期間:

於出國期間撥付一般費用補助款之80%為原則,剩餘補助款(含學費補助) 應於研修期間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核銷;境外雙學位生應於研修期間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核銷。

 

十一、獎助期間及遵守義務:

(一)獲核定補助者,應於出國前一個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並遵守契約之約定。若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於出國前一個月取得入學證明,應於取得入學證明或相關佐證文件之日起七日內簽訂行政契約。

(二)獲核定補助者,於赴國外期間內,仍應保有學校在校生資格,並履行各學位計畫自訂義務。如未經本校同意而逕自休學、退學、不接續完成本校學業並取得學位者,追繳全部獎助費用。

(三)獲核定補助者,於獎助期間尚未完成赴外研修計畫前因故欲返國者,須事先報請本處同意,並按比例扣除返國日數之補助金額;未經本處同意而於獎助期間逕自返國者,得追繳其全部獎助費用(包含原已減免之本校學費)。

(四)獲核定補助者,同一獎助期間不得兼領教育部、國科會或其他本國政府單位之獎助學金,違者取消資格,並追繳全部獎助費用。

(五)獲核定補助者,應於赴外研修期間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書,必要時得以英文公開發表出國期間之心得感想。

(六)獲核定補助者完成赴外研修計畫後,應檢附資料如下:

  1. 境外雙學位生:本校與國外學校之畢業證書或已達畢業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2. 交換學生:每學期或每學年(兩學期)之修得學分證明與成績單。每學期需修習通過三門課程,其中一門須與就讀本校本科系專業相關。

  3. 短期研修生:研究/實習證明,內容包含研究/實習期間、研究/實習內容、整體評量等。

(七)獲核定補助者,如違反前款情形,致負有償還獎助費用義務,經催告而逾期未償還 或無力償還時,應由其保證人(家長或監護人)負償還之責任。

 

十二、獲核定補助者,出國期間之學業、學籍及兵役等相關事宜,依本校規定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相關經費須依本校規定辦理經費核銷,如未依規定辦理者,追繳全部獎助費用。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及本處之公告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