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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行為醫學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7.10.3 97 學年度所務會議通過
99.6.4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8.12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11.8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本所課程,發揮本所發展特色,爰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 條規定與「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成員由本所專任教師、學生班代、校外學者專家或產業界 外學者專家或產業界 外學者專家或產業界 外學者專家或產業界 1名組成。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所長兼任之,所秘書綜理本會行政業務。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所課程目標、發展方向暨共同規劃原則,含共同基礎核心課程之學分數、專業選必修比例等。
二、審議本所畢業學分數及課程之規劃。
三、本所跨領域課程之規劃及協調。
四、委請校外優秀學者,對所課程進行評鑑。
五、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陳送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