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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行為醫學所主管推選辦法

民國97年10月3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1月13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12月10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12月18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4年1月14日報校核備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行為醫學所所長之推選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所長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即將出缺或已出缺時,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事宜,此委員會於所長人選聘任後解散。

第三條、推選委員會由委員七人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院長聘請二位,另由所內教師推薦五位委員,其中至少有一位所外委員,唯候選人不得擔任委員。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推選委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票選方式產生。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開始前聲明,並依得票多寡遞補。

第四條、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所長候選人,並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推選。

第五條、推選作業原則:

所長候選人應具副教授以上之資格。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候選人,接受推薦人選,在徵詢被推選人意願後,就下

列各項條件初選候選人:

(一)教育理念與學術成就。

(二)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三)服務表現及績效。

(四)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五)曾受行為醫學或臨床心理學教育,並對國內外臨床心理與行為醫學之教育現況充分了解且對未來之發展具有遠見與實踐力者。

推選最佳一至二位人選,報請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只推選一人者,如未獲同意,應重新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所長候選人若為推選委員會委員,須退出該委員會。

第七條、所長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所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可邀請候選人面談,並向全所教師徵求書面意見。

第八條、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選之決議。

第九條、所長任期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位及本所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續任,若經全部委員半數(含)以上同意續任則連任之;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十條、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以解除其所長職務。

第十一條、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系所職員擔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並報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