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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護理學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85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9.02

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87.05.07

101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1.05

101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2.06.14

111學年度第1次系教評會修正通過111.08.22

111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11.10.03

111學年度第3次院教評會審議通過111.11.03

第138次院行政主管會議審議通過111.12.07

111學年度12月院務會議審議通過111.12.22

111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12.04.13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醫學院護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師聘任初審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與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品德操守均佳並有足資證明之優良表現,對於本系之任務與發展有所助益者。

二、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並獲有部頒講師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而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

(二)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前項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公立、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研究所,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所為限。

第三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教師聘任應包括公開演講或面談之審查程序,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醫學院推薦;複審由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四條         本系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開始(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本系應分別於前年七月十五日(二月一日起聘)及當年一月十五日(八月一日起聘)前完成初審,並推薦至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五條    以學位辦理聘任助理教授或講師者,如為境外學歷,應由本系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審核,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如符合規定,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比照升等辦法辦理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外審作業,外審結果彙提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聘任程序。

經本系審核,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由教務處比照升等辦法,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外審結果彙提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聘任程序。

第六條         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尚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本系應於規定時間內將有關資料送交學院比照升等辦法辦理著作外審後,外審結果彙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經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報請教育部核備及核發教師證書,年資以教育部核定年月起計。

第七條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於初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續聘,若不通過則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惟於初續聘期間經審議通過延長服務者,視為同意續聘;或新聘副教授已完成教授升等者,得視為同意續聘。新聘教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得直接長期聘任。

新聘助理教授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續聘。但因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特殊情況等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者,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

前項但書續聘期間如仍有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且足以影響其學術表現者,得於續聘期限屆滿之半年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延長續聘二年。

新聘講師、臨床教師原則比照辦理。

新聘外籍教師須於近期內具使用中文之能力。

第八條 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一、擬聘教師簽辦表。

二、履歷表。

三、個人資料表。

四、擬聘/新進人員體檢檢核表。

五、學歷證件: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護理師證書、專科護理師證書、相關醫事人員證書影本。

六、經歷證明: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正本、教育部頒訂教師證書、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七、推薦函三封。

八、著作目錄表。

九、送審著作本文。

十、專任教職請附校教師延攬規劃委員會核定員額函文及職缺公告之訊息。但申請兼任、臨床教職者,免附。

十一、 曾參與教學活動之相關事蹟。

持國外學歷送件申請者,另須繳交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完成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成績單,並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學校新聘教師國外學歷採認作業規定審查。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