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二、導師之職責如下:
1、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
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2、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
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3、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
活輔導組。
4、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
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另導師將平時訪談作成記錄,每學期結束後二
週交系主任審閱,待畢業後再存系上學生資料檔。
5、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
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三、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為小組制。每一學生皆安排導師一位,儘量第一學期至畢業由同一導師
輔導.
四、學期期間,每一學生至少應與導師單獨會談一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導師並得於每
學期安排至少一次之團體討論.
五、若學生未主動約談,則導師得主動約談學生,然學生之主動性將列入操行成績評核中.
六、導師於學期末得評定學生操行成績。
七、若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
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1、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
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2、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急診通報系統」處
理。
3、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
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八、每位授課教師,均有一份全系導師,學生名單,以便與導師聯絡。
九、導師於輔導學生過程中,得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系務會議中討論.
十、大學部每學期學生輔導活動費以每位導生計算。其中導師人事費占66%(含小組導師費60%,
系主任輔導費 6%),另34%(390 元)為學生輔導活動費。
十一、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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