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5-5 工資管系暨資管所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97.6.27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健全及強化系務發展與課程規劃等相關事項,特訂定工資管系暨資管所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委員會提供系務發展、課程規劃相關諮詢、建言、指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五至十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委員由全體教師就產、官、學界人士、校友中提名,經系主任徵詢其意願後聘任,任期二年,任滿得續聘之。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需要依規定酌予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審查費等相關費用。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五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