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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與資訊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85.2.28系務會議通過 98.1.16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3.22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4.19 106學年度第8次院教評會核備 107.06.19 106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 109.03.06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4.22 108學年度第6次院教評會通過 109.06.11 108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核備 111.09.30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10.12 111學年度第3次院教評會通過 111.12.15 111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與資訊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所))為辦理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所長)(兼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系(所)務會議自本系(所)專任教授推選六人為委員。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如本系(所)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系(所)副教授擔任委員。但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委員之推選,由系(所)務會議出席講師以上教師投票產生。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本會依本系(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系(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 本系(所)教師之升等,由本會依本系(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系(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會依本系(所)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本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者。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