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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護理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84.03.17 系務會議通過
87.02.2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3.16 報校核備
96.01.08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1.30 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2.13 報校核備
98.10.05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1.02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2.17 報校核備
101.06.04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9.13 院務會議通過
101.09.26 報校核備
103.12.0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2.10 報校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護理學系(以下稱本學系)為辨理系主任之推選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二十八條
       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即將出缺或已出缺時,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系主任推選事宜。推選委員會於          主任人選聘任後解散。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九位委員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院長聘請三位委員,本學系教師推薦系內老          師五位,及本學系教師三人(含)以上推薦之系外委員一位。本學系推選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        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票選方式產生。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開始前聲明,並依得票多          寡依序遞補。推選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及尋覓系主任(所長)候選人,並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推選工作,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至          少二個月前推薦人選一至二人,報請院長轉陳校長擇聘之。推選委員會若經三次投票無法產生二位人選,得只推薦一          人,此人選經院長呈請校長聘任未獲同意時,應重新推選作業,但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系主任候選人應具國內外副教授以上之資格。
第六條 系主任候選人若為推選委員會委員,須退出該委員會。
第七條 系主任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單位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可邀請          候選人面談,並向全系教師徵求書面意見。
第八條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選之決議。
第九條 系主任任期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本系教          師互推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系主任續任,若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者,則予續任。          若不同意續任,則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十條 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            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以解除其系主管職務。
第十一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系所職員擔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