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護理學系(以下稱本學系)為辨理系主任之推選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二十八條
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即將出缺或已出缺時,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系主任推選事宜。推選委員會於 主任人選聘任後解散。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九位委員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院長聘請三位委員,本學系教師推薦系內老 師五位,及本學系教師三人(含)以上推薦之系外委員一位。本學系推選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 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票選方式產生。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開始前聲明,並依得票多 寡依序遞補。推選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及尋覓系主任(所長)候選人,並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推選工作,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至 少二個月前推薦人選一至二人,報請院長轉陳校長擇聘之。推選委員會若經三次投票無法產生二位人選,得只推薦一 人,此人選經院長呈請校長聘任未獲同意時,應重新推選作業,但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系主任候選人應具國內外副教授以上之資格。
第六條 系主任候選人若為推選委員會委員,須退出該委員會。
第七條 系主任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單位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可邀請 候選人面談,並向全系教師徵求書面意見。
第八條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選之決議。
第九條 系主任任期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本系教 師互推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系主任續任,若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者,則予續任。 若不同意續任,則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十條 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 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以解除其系主管職務。
第十一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系所職員擔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