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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工資管系系主任暨資管所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84年11月1日系所務會議通過;97年10月3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10月7日院務會議通過;97年10月21日奉校長核備

103 年12 月12 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 年12 月24 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104 年2 月10 日奉校長核備

109 年01 月03 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 年06 月05 日院務會議通過;109 年6 月24 日奉校長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與資訊管理學系暨資訊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有關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主任所長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於第一任期屆滿前四個月得由系所務會議,就系主任所長是否續聘行使同意權;經本系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按行政程序報請校長續聘之。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會議代表推選一人主持會議。

第三條  本系應於主任所長任期屆滿三個月前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推選作業,並於卸任主任所長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將被推薦人選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若於任期未屆滿前出缺,則應於一個月內組成推選委員會完成推選作業。

第四條  本系主任所長人選應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以公開方式徵求。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由委員五人組成,負責全部推選作業,除原任主任所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外,其餘委員四人由本系專任教師互推產生,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主任所長因故出缺,則由其代理人代為行使職權。

        推選委員會委員如為候選人,應解除其職務,其委員席次依原推選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應推薦二位以上主任所長候選人,並經本系專任教師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獲得出席會議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七條  主任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主任所長職務。

        前項系所務會議行使系主任所長解聘權時,由院長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系所務會議通過,並報請院務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