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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國立成功大學工資管所暨資管所預研生甄選辦法

94.09.21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攻讀相關系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系所一貫修讀學、碩士學生甄選辦法。


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且成績優良者,得於第六學期向本系所申請為工資管系碩士班或資管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三條 本系所應成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系主任為委員會召集人,委員由本系所學術課程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四條 本系所預研生甄選辦法及錄取名額規定如下:


(一) 凡本系大學部學生符合下列任一規定者皆可申請:
一、大學部學生入學後,前五學期之排名達全系前百分之二十五。
二、參加國科會大專計畫得獎,經教師推薦者。
三、參加國際性、全國性研討會論文發表獲獎,經系上教師推薦者。
四、參加國際性、全國性專業競技競賽獲獎,經系上教師推薦者。
五、發表國際性、全國性專業期刊論文,經系上教師推薦者。
六、其它優良事蹟,經系上教師推薦並由本委員會認可者。


(二) 申請甄選者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預備研究生申請書
二、大學部歷年成績單
三、名次證明
四、修讀學、碩士五年一貫學程計畫書
五、其他相關優良事蹟證明文件


(三) 申請修讀一貫學、碩士學生之評分標準:
一、歷年學業成績審查佔四十分。
二、資料審查佔六十分。


第五條 學生取得預研生資格後,應於第八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系所碩士班甄試,本系所收取預研生之最高額度為該年度碩士班甄試錄取名額之二分之一(含)為原則,且符合提前畢業資格學生可於第八學期提前入學研究所;或參加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系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六條 錄取本系所碩士班研究生,於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含)為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之限制。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學分抵免之申請程序應於入學當學期註冊日截止一個月內向教務處申請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系所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