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2-2 國立成功大學工資管系暨資管所教師授課要點 |
100年10月4日課程委員會通過 100年10月7日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3月24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6月16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6月14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10月08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4月15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9月30日11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
一、依據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第三點及本校「開課、排課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所專任教師每學期於本系所開授一門大學部及一門研究所課程、每學年以開授14小時之科目為原則(不含在職專班之授課時數),並得依系上教學需求,開設大學部、研究所必修課程。 每位教師須選定至少兩門大學部必修課程,依系上規劃輪流開授。教師申請休假研究期間所開授之必修科目,須自行委請本系專任教師代理開課。 三、為兼顧教學與研究,在不影響本系所課程安排和學生選課的情形下,對參與學術研究、教學或產學合作績優之教師,得視其具體研究或產學合作成果,經系、院課程委員會同意並專簽教務長核可後,遞減授課時數。惟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仍不得少於9小時。 三、本系所專任教師授課時數減授規定為: (一) 最近三年內至少一項國科會計畫或至少發表一篇SCI/SSCI期刊論文者,次學年最低授課時數得減為12小時。 (二) 前一年度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傑出產學合作獎」、「吳大猷獎」、教育部「大學校院教師產學合作獎」 (或同等級之獎項)者,得於次學年度起連續三學年減為9小時。 (三) 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傑出產學合作獎」、「吳大猷獎」、教育部「大學校院教師產學合作獎」 (或同等級之獎項)三次以上者,除得於次學年度起連續三學年遞減為9小時外,可再延續六學年減為9小時。 (四) 獲國家獎座、教育部學術獎(或同等級之獎項)者,得於次學年度起每學年減為9小時。 四、在本系所到任未滿3年且初次擔任教職之助理教授,為鼓勵其研究,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得為9小時。 五、 為建構系所國際化環境、鼓勵開授全英語授課課程,以兩學年為週期提出開課規劃,每學年開授兩門全英授課課程之教師,於次一學年可減授一門課程,唯減授之學年仍須至少開授一門全英授課課程。 教師需每兩學年為週期提出開課規劃,減授以研究所課程優先、並與前次減授科目不相同為原則。 上述全英語授課課程不包含專題討論。 六、參與指導大學部專題課程之教師,累積滿四屆指導,可申請減授一門課程,減授以研究所課程優先,每學期以一名教師申請為限,如有多名教師同時申請,由課程委員會依當學期課程規劃協調安排。 七、為維護學生選課權益,排課時間以教務處公告之「時段排課時間與代號表」所列時段為原則,並視選課人數安排適當之教室;如因特殊因素擬設限選課人數或上課教室,須提交相關書面說明經課程委員會通過。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及報請院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